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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单元来自对人类环境空间结构的发现,是人类为实现生存繁衍必须依赖也有能力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由水文、地质等地理连续性,风、气等自然力,生物习性,其他气候、气象、地理、地质因素等规定的自然整体。人类环境发生的损害都是环境单元在满足人类需要方面的能力丧失或降低的损害,因此,环境保护应当以环境单元为保护对象,以环境单元满足人类需要的能力为保护客体。环境单元不同于法学的其他认识对象,它是自然整体,具有与市...
目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与《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的制定工作均在进行中,如何妥善处理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亟待理论解答。方兴未艾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亟须法律体系的重构,而当下分散立法模式下的自然保护地立法难以满足体系重构需求,需要借助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实现体系化立法。为了弥补现行自然保护地法律规定的体系性缺陷,生态环境法典应代替《自然保护地法》提供自然保护地领域的一般法规范,与《国家公园法》《自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等理论积淀,要求人尊重和敬畏自然、顺应和保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以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为引领。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法治篇章,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
本课程旨在使学生全面系统地了解环境法学研究的基础和前沿领域,环境法学思维的特点、方法和一般模式;通过教学让学生理解和掌握环境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掌握各主要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让学生熟悉环境法原理在实务中的运用方法,了解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经验,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具体案件的分析处理;使学生悟透环境法学的多学科融合思维方式,养成正确的环境法治观和环境伦理观,并以此指导其生活实践。
马骧聪先生作为我国最早从事环境资源法的研究与立法工作的学者,数十年潜心研究,笔耕不辍,在学术研究、立法实践、法学教育等领域取得丰硕的成果,是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奠基人之一,为环境资源法学的创立和发展乃至环境法治建设都做出了突出贡献。
2022年7月28日联合国大会第76/300号决议标志着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了独立的环境人权。其可被视为对传统国际人权体系“绿化”运动的结果,也是国际人权法保障环境权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联合国大会决议确立环境人权回应了全球环境治理的现实需求,夯实了环境法体系的权利基础。环境人权是环境法和人权法趋同发展的产物,环境人权的概念化表达拓宽了人权法的保护客体,也增强了环境权利的司法可诉性,有助于推动环境法的实...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由生态环境损害引起的,通过采用一定方式实施的,旨在使受损生态环境恢复到损害之前状态的一种法律救济。生态环境修复以生态环境损害为前提。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深化、升华,是运用法律工具应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关键。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位授权点于2004年开始招生,研究方向主要包括:环境立法与环境法学、自然资源立法与自然资源法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牢固树立和践行“两山”理论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由之路。从三阶层内涵分析,“两山”理论旨在权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尽管保护优先原则实现了从政治宣传到法律规范的转化,然而保护优先原则以人类中心主义为视角衡量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利益,容易陷入绝对优先的误区。“两山”理论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视角重新解读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蕴含着系统整体的发展理念,...
气候变化引发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已对南海海域生态系统造成实质性威胁,南海周边国家迫切需要通过适应行动和区域合作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南海海洋保护区建设可以提升南海海洋系统的生态弹性和风险抵御能力,为气候变化背景下海洋保护区的构建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示范效应和实践样本。南海海洋保护区应在明确应对气候变化总体目标的基础上,通过推进国家行动和加强区域合作,给予非争议海域和争议海域差异化建设安排。南海周边国家一...
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生命线。然而,从目前生态环境部公开的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件中可知,相关的监督机制难以发挥出应有的约束和震慑作用。从法律角度来看,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有重点排放单位、咨询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这四个主体在弄虚作假案件中涉及相应的行政违法、民事违约、刑事犯罪,但由于相关法规在此方面的规定严重不足,导致这四个主体最终实际...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其能够弥补补偿性赔偿在救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时的功能缺陷,并兼容于民事法的权利逻辑体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并立构成了我国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二元模式,但二者在实体权利基础方面的本质差异导致它们在责任成立、责任范围以及赔偿金归属等实然层面的具体规范构造存在区别。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传统部门法分立式法律责任体系的“外来因素”,惩罚性赔...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构建标志着全球正在形成以气候变化为主题的国际贸易新格局。 东盟逐渐超越欧盟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合作伙伴, 并在气候变化领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贸易保护下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中国与东盟的碳定价主动权、 能源结构转型的主动性、 绿色低碳领域等方面的进一步合作产生了影响, 试图以碳关税形式重掌国际气候变化话语权。 基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要点及本身的适配性冲突, 探讨中国与东...
中国保护地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在自然保护领域的重要成果,法典化背景下的环境法体系化发展应予回应。我国保护地体系在实践上形成了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本体、“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下的生态保护红线体系”为基础的双重规制结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有着共同的法治逻辑特征,环境法体系应当对其进行一体化的法律调整,基本路径是开展保护自然原真性、维护空间正义的“实证自然保护法”的新法域建设。调整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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