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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优质义务教育资源供给有限的情况下,设置特定的入学分配标准成为必然选择,当前立法者选择了以户籍所在地为原则性标准的就近入学制度。就近入学制度对某些基本权利构成典型性干预,借助归责理论对基本权利防御范围的界定可以发现,该制度对部分基本权利还构成不具直接性和目的性的干预,针对若干基本权利则呈现替代性干预的形式。无论对于何种干预行为,均需要进行正当性论证。为了更充分地满足宪法基本权利的要求...
随着1982年《宪法》的出台和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基本权利拓展所产生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人格尊严条款以及私有财产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应当成为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依据。当前刑事强制措施立法滞后于宪法基本权利所确立的法秩序。一方面,刑事强制措施仅包括干预公民人身自由的侦查行为,未能将干预其他基本权利的侦查行为纳入强制措施范畴。另一方面,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属性对刑事强制措施立...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数字时代的劳动者休息权保障困境需要从宪法视角因应之。我国的休息权保障实践目前面临着保护对象之“劳动者”范围规定不一致,保护内容上“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界限模糊化,劳动者被动“自愿”放弃休息时间致休息权实质损害等困境。从宪法休息权条款的规范原意及其变迁中可以析出休息权享有主体是具有相应劳动能力,以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从雇主或用人单位处获取法定或约定报酬的从业人...
中国宪法的鲜明特色在于创置了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公民监督等多种类型的监督制度,展现出强大的权力监督功能。2018年监察委员会入宪,其权力监督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中国宪法构建了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明确了集中统一的监督领导体制,形塑了对监察委员会的多元化监督机制,为权力监督功能的发挥提供了系统性的制度平台。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一体性塑造了中国宪法的监督制度体系,而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自我革命性则为其权力监...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弃耕抛荒给我国的粮食安全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风险,但现行法在撂荒地治理领域存在着明显的规范模糊乃至规范冲突。为了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撂荒地法律治理领域相关规则应同时遵守现行《宪法》为其设定的内容填充型框架和边界控制型框架。具体来说,国家可以在法律层面建立或完善“发包方组织代耕”“撂荒地经营权征用”等土地经营权强制流转规则或法律制度,也可以在政策层面通过优化农业补贴、耕地保护奖励...
合法性审查标准是备案审查实践中的重要审查标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合法性审查标准的重点内容。合法性审查标准适用要点和步骤的展开,需要归入具体领域进行精细化讨论。在备案审查实践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纠正规范性文件不当设定从业限制措施的公开案例数量较大,但存在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标准的适用边界模糊等三方面实践困境。从业限制措施构成对宪法上从业自由的干预,基...
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使得基本权利具有了一个国家权力不能触及的核心,一旦触及本质内涵即意味着公民丧失了行使该项基本权利的可能性。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导致公民彻底失去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不同于比例原则,它是受到绝对保护而无法在个案中进行权衡的。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保障和比例原则都是国家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正当化条件,但两者在逻辑上有先后之别,本质内涵保障是解决能否限制的问题,而比例原则是...
基本权利作为价值之说的核心,不是如何建构与防御权不同的基本权利扩展面向的宪法教义学问题,而是作为教义学基础的宪法理论问题,涉及宪法解释方法、权利观、宪法观三个维度。该说主张非实证主义的解释方法,是基本权利防御面向与扩展面向的共同根基。它摒弃经典自由主义权利观,秉持全面的、中道的权利观,以全面的、实际的、群己平衡的自由作为基本权利的价值内涵。它将宪法视为兼具国家宪法与社会宪法维度的共同体根本法,以回...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强调要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法律监督是在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实践中生成的标志性概念。从一般监督理念的确立,到一般监督不被强调直至被取消,再到一般监督理念的回归,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概念日渐成熟。要系统全面地把握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中的法律监督概念,有必要从宪法所构建的监督体系入手,理顺法律监督与宪法上其他监督之间的关系、法律监督与检察权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监督与检察一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宪法上明示或隐含的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锴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宪法总纲条款的规范属性与实施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2CFX016),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
人体基因增强技术应用与生育权、养育权、儿童权利密切相关,需要分别在基本权利保护范围和基本权利行使的限制两个层面,划定其内部宪法界限和外部宪法界限。内部宪法界限的划定,应当考量人体基因增强技术应用对人的自然出生的改变、对儿童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结合该技术应用的具体类型作出综合判断;符合帕累托改进的生理增强和认知增强技术应用,可被纳入生育权和养育权的保护范围,而情感增强和外观增强技术应用须被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