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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的修订理应充分关注一裁终局的例外情形问题。对此,基于当事人合意、社会规律、程序瑕疵,不仅应结合仲裁特性变造设置终局性的新事实例外,还应充分考虑理论的体系性而增加规定四种新情形。对于新事实例外,应以仲裁裁决作出之时而非辩论终结时或司法审查结束时确定终局性的基准时,基于基准时之后发生的与已决权利有关的新事实才能允许重复争议该权利主张。对于旧事实例外,并非所有基准时之前发生的旧事实均受终局...
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特征,缺乏上位法的集中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审前阶段涉案财物保管处置失当、对物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任意性,审判阶段的审理程序虚化,导致“漏判”“空判”现象严重。追本溯源,主要症结在于审前阶段的涉案财物处置缺乏诉讼化构造、审判阶段的涉案财物审理依附于定罪量刑程序、被害人及案外人等利害关系人缺少参与诉讼并主张权利的路径。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以《刑事诉讼法...
传统预防主义发展到新预防主义,是刑事法治跟随时代进化的结果。新预防主义并非仅对刑法的局部修改,而是刑法理念、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自我反思、自我创生的体系性进化。在刑法理念上,积极预防实质是“想象的命题”,其管控社会风险的立论基础与核心功能已被实践证伪,现代预防刑法应当确立消极预防刑法理念,以使刑法从“扩张的处罚”转向“妥当的处罚”。在刑事立法上,以新秩序犯替代危险犯宜作为预防刑法发展的主流方向,通过...
政务数据应用的动态过程主要呈现为开放共享、汇集处理、开发利用三个环节,面向秩序建构、服务供给、产业转型、风险规制等不同行政场景。不同环节和场景下政务数据应用面临的行政法问题可以归纳为权力配置不清、权力与权利失衡及利益分配不均三个基本方面。受限于传统政府管理型思维,构成行政法难以有效回应政务数据应用法治需求的内因。植根合作治理语境,以塑造整体性数据治理框架、统合多元数据治理目标、搭建“共有共用共治共...
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下列遗嘱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