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 法学 >>> 法律史学 >>> 中国法律思想史 外国法律思想史 法律制度史 法律史学其他学科
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知识库 法律史学相关记录802条 . 查询时间(3.565 秒)
19世纪罗马派法学家们主要通过搜寻和整理罗马法素材,以自己的专业工作为 德意志民族构建真正属于本民族的富有表达力和精确解释力的法律语言以及本民族的现代法 律,沿着这样的理论企图、理路和方法,在历史法学派内部,逐渐生成出一种新的、独特的学问 风格,这就是所谓的“学说汇纂学”。“现代学说汇纂体系”是哥廷根大学的罗马法教授古斯塔 夫·胡果首次提出的,但格奥尔格·阿诺德·海泽在1807年出版《供学说汇纂授...
晚清大理院是“预备立宪”背景下、官制改革过程中以大理寺为基础改设的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意义非凡。不过,这一“改寺为院”的路径设计并不合理。在“三法司”中,刑部才是实质上的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大理寺仅为慎刑机构,并非改设最高司法审判机构的最佳选择。然而,朝野之倡言、功能之比附、名称之相近、操作之易行,为“改寺为院”提供了舆论、制度、语义与实践基础;对日本亦步亦趋的模仿,则将刑部定格...
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大地上的区域法制变化最显著的是租界、租借地法制。这种变化又突出体现在地域和内容两大领域。地域的主要变化是,原有租界区域法制的地域扩大,新的租界区域法制的地域出现,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地域从无到有。内容的主要变化是区域法制更加殖民化、日本化和多样化。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三个,即中国主权的进一步受损、日本的扩张和侵略、西方国家传统的影响等。区域法制的变化带来了一些不良后果,主要是中国法制...
议会主权是英国现代宪制的核心。议会主权的生成,首先解决的是主权建构问题,其次才是主权的归属问题。议会主权在17世纪英国的确立,并不仅仅是传统解读所强调的议会对君主的胜利,同时也是对中世纪以来的普通法宪制的胜利。“议会至上”的建构,首先挑战的是“根本法至上”的传统宪制,并不断通过诉诸人民福利与安全的“国家理由”来获取自身合法性。议会主权的话语初创于内战、成型于复辟时代的“排斥危机”,并在光荣革命后的...
清代史料中保存了大量《大清会典》颁行、查询、解释、修改、增补、恢复休眠条款、对违反行为进行惩处等方面的史料,足证《大清会典》是清代实际行用的根本法,在“典例”法律体系中处于重心和基准的地位,绝非具文。认为《大清会典》是史书、政书、行政法典、行政法与根本法合一、综合性法典汇编的观点,低估了《大清会典》在清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清代在明代的基础上,进一步以“典例”法律体系取代“律令”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
日俄战争时中国国内立宪派为敦促清廷变法,将战争结果归因为“立宪国胜专制国”。《东方杂志》作为立宪派重要言论平台,是该事件的主力参与者。“立宪胜专制”话语多强调宪法在国民意志整合、国民爱国心塑造等主观层面上的作用,并相对忽视近代宪法与客观意义上军事、财政和行政近代化之间的关联。“日以立宪胜,俄以专制败”的说法,不符合日本军事史和宪法史上的事实。“立宪国胜专制国”的命题,也不符合当代社会科学就政体类型...
落实证据裁判,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在技术层面的重要议题,其中包括对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建构。从比较法和制度史角度观之,排除规则体系主要是英国司法制度变革的产物。18世纪至19世纪初的一些诉讼程序变动为以排除规则筛选庭审证据这种管控方式,提供了发展动因。首先,陪审团的转型造就了二元管控结构和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事实认定者,这为排除规则的发展确立了制度空间。其次,证据成为危险性信息源,产生了排除规...
以英美法系为重点,并对比欧陆法系的发展对财产权的历史变迁进行梳理,可以整理出“相对性”与“区分性”两条路径,并剖析出既有法治发达国家财产法绝对—→解构—→重建的曲折演进线索。“财产权”含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包含以若干必要要素,以与自身时代阶段变化相适应的否定之否定形式扬弃发展。对于财产权的理解,应是一个历史变化的过程,而不是我们在当前时代截点打开国门时所看到的某一个静态片段。为此,在充分理解西方各...
如何面对法律全球化的知识挑战,已成为全世界所有法律人的知识共业。法律全球化不仅迫使我们发现本国法律的局限,更展现出一个更大尺度的法律交流的真实图景,一个急需被认真对待、被细致描述、被再规范化以重构法学范式的知识前提。“复规范性”的认知性概念的提出,试图克服欧洲中心主义的法学范式,促进跨区域、跨文化、跨学科的对话与知识生产。法律全球化对法律实务、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深刻影响,这是提出“复规范性”的现...
英帝国对在华英人的司法管辖表现为治外法权,其是对华域外法体系的载体。英国东亚域外法体系单方面在1833年于中国确立,1865年囊括日本、1884年纳入朝鲜,彻底解体于1943年。该体系以英王枢密院令为基础,由驻华监督、香港总督、香港最高法院、驻华领事、上海最高法院负责运转。《1833年枢密院令》形成以英国驻香港最高法院、香港总督、领事法庭为主的对华域外法机制。《1865年枢密院令》确立以领事法庭、...
明朝的法律体系由基本法律和条例构成。基本法律即“祖宗成法”,不容后世更改。《宪纲》属于基本法律,具有不可更改的特性。宣宗、英宗考定《宪纲》意在维护其权威,经考定后洪武四年《宪纲》的内容基本上都被保留下来,所增加的内容是以编例的形式附于其后,强化了洪武《宪纲》作为基本法律的地位与性质。正统四年后《宪纲》的名称一直相沿未改。学界对《宪纲》长期存在一些不准确甚至错误的说法,系误传或对史料的误读所致。在《...
法史学界普遍认同清代地方司法裁判依据主要是律法与情理。通过对《淡新档案》的个案解读,可知地方官在查究案情过程中,所仰赖的断案依据,间接者为律法典章,直接者为地方民情;作为基层地方官员,淡水厅同知在“按律断案”时,可能会“选择性地忽略”《大清律例》和《福建省例》中的某些规定,运用闽省及台湾府的某些地方性常识去切中案件背后的利害关系,理清法律关系的主导性和附带性,以实现“先定分后止争”的目的。另外,地...
重商主义是理解中国近代法律史的重要线索。重商主义是近代政治经济的常见表现形态,其本质是民族国家与国民经济的同步缔造过程。西方各国经济自近代以来经历明显的重商主义阶段。晚清中国以不平等条约形式被迫卷入世界体系,丧失大量利权。为捍卫本国经济利益,实现富强,以郑观应为代表的晚清有识之士提出一整套包含法律改革在内的商战主张,即中国版的重商主义。在国际法层面,商战改革体现为以调查各国贸易、保护海外中国商民为...
中国的法律史学缺乏对于规范性的深入思考,因而可能走向两个极端:其一,强行援用现代法教义学的方法来对前现代的法律加以分析;其二,规避规范性的讨论并退回到文史或社科的传统里面躲藏起来。因此,如何看待“事实与规范的二分”便成为法律史学需要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在规范性的视野之下,法律史学的知识体系首先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由“外部—内部”以及“一般—部门”的两重分化搭建起来的基本框架,其次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包含着...
张文端公居宅旁有隙地,与吴氏邻,吴越用之。家人驰书于都,公批诗于后寄归,云:“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吴闻之感服,亦让三尺。其地至今名为六尺巷。

中国研究生教育排行榜-

正在加载...

中国学术期刊排行榜-

正在加载...

世界大学科研机构排行榜-

正在加载...

中国大学排行榜-

正在加载...

人 物-

正在加载...

课 件-

正在加载...

视听资料-

正在加载...

研招资料 -

正在加载...

知识要闻-

正在加载...

国际动态-

正在加载...

会议中心-

正在加载...

学术指南-

正在加载...

学术站点-

正在加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