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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是德、日刑法学为弥补限制的正犯概念与极端从属性说所带来的处罚漏洞,而不得不提出的"补救概念".尽管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无法得到合理论证,承认间接正犯概念会产生许多弊病,甚至会动摇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的根基,因而早就有学者从不同立场提出了取消间接正犯概念的观点,但由于间接正犯概念具有弥补区分制缺陷的功能,所以,在采取区分制的德、日,还不得不保留这一概念.我国刑法在犯罪参与体系的...
传统的危险犯二分说存在疑问, 在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之间, 还应存在一个独立的危险犯类型——准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5个“足以”型危险犯、3个危险物质型危险犯、3个破坏公用设施型危险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等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污染环境罪, 均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其罪状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危及飞行安全”、“危及公共安全”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等表述, 是对行为对象的...
概率样本数据显示,组织卖淫罪适用死刑的民意支持率极低,这与公共空间所呈现的舆论态势存在较大反差;围绕本罪死刑存废的拉锯过程对进一步推进死刑改革具有重要启示.由政治领袖推动的“突然死亡”式死刑废除模式在我国不具有可行性,而依靠精英话语引导民众支持死刑废除的思路则面临“精英观念缺位”的尴尬.以个罪死刑的民意支持度为依据,逐步废除罪刑失衡的个罪的死刑,是我国死刑改革的必由之路.在这一过程中,要特别防止“...
当前我国死刑适用的主导思路存在严重缺陷.对刑法第48条第1款应采取以适用死缓为通例、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的解读方式;该款前句是划定"死刑圈"的标准,后句是进一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对"罪行极其严重"应从行为刑法入手来界定,"罪行"的内容包括行为的主客观侧面,但不应包含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理解则采取行为人刑法的视角,着眼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必要转换思路从正面界定"必...
“入户盗窃”剖析     入户盗窃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2015/6/11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三种行为新增为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基本罪状,从原来的“定性加定量”单一模式转变为“定性加定量”与“定性不定量”并举的双重模式。《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司法机纷纷转变办案模式,将“入户盗窃”行为一律入刑,这引发了学界和实务部门的极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入户盗窃”,如何认定“入户盗窃”既遂形态的类型、如何认定“入户盗窃”的未遂...
文义解释有诸多局限,需要其他解释方法来印证和检验,因此其并不具有优位性。客观目的解释的功能具有多面性,其仅在目的性缩限时具有绝对优先性,因此不能一概认为其有决定性;主观目的解释仅在提供不处罚的立法资料时具有特殊价值。在刑法解释的商谈、试错过程中,方法的采用有“各取所需”的特点,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取决于对处罚必要性的判断;解释是一种结果,通常是在结论确定之后再选择解释方法,为法官定罪与否提供“事后注脚...
台湾刑法发展的回顾与展望     台湾刑法  发展  回顾  展望       2014/7/23
台湾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之普通法依据,于满清时代是适用大清刑例,日据时代是适用日本刑法,1945年10月25日光复之后,中国在1935年颁布刑法典之效力,自此及于台湾迄今。
随着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和人员往来的日益密切,涉及两岸的各类犯罪不断增多,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公安机关对打击涉两岸犯罪高度重视,积极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依法维护海峡两岸同胞的生命财产安全。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海峡两岸在共同打击犯罪方面还存在一些障碍,影响了打击成效。同时,近年来,涉海峡两岸犯罪出现了组织化、集团化、智能化的特点,增大了打击难度。2009年4月,海峡两岸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
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共同犯罪  认定方法  不法  正犯  因果性       2016/11/15
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
儒学正义论与中华法系     儒学  正义论  中华法系       2014/4/4
“仁义一中道”结构的儒家仁学正义论是中国传统正义学说,其特点是家族本位的血缘伦理正义,主导着中华法系的法律正义。中华法系是一个“礼法”法系,“仁义”居于内,“中节”发于外,构建起“正当”和“适宜”的法律正义,在关于统治的合法性、科举取士、“中平” 立法、“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定罪量刑原则、刑罚制度、“调处息讼”等方面都有正面的表现。传统正义学说和中华法系都处于根本性的转型期,应当也可以吸纳西方正...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发达依赖于中国古代独特的死刑观念。性善论基础上的教化主义死刑观、性恶论基础上的威慑主义死刑观与性有善有恶论基础上的预防主义死刑观,充分呈现出中国古代死刑观与人性观之间的内在关系。由于注重情性而忽视知性的经验主义倾向,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夹杂于理想主义与工具主义之间,呈现出一种独特的面貌。
2005年公布的曾伯陭钺属于古书中所说的“刑器”。其铭文表明,该钺是配合刑鼎使用的刑器,由此可知刑鼎至少在西周已经存在,远早于春秋末的范宣子铸刑书。上古铸刑书不一定必在鼎上,与鼎类似的其他礼器,都有镌刻刑书的可能,其性质和刑鼎是一样的,兮甲盘即为其例。《左传》所载叔向、孔子反对铸刑书,乃是攻击不符合礼制而滥造刑鼎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是刑鼎制度衰微后的产物,其与东周时代立法、司法权力趋于分离,程序性礼...
关于“见死不救”的讨论,在2011年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后再次成为社会热点。反观历史,在我国古代法典中已有关于“见死不救”的立法。通过对历史上的“见死不救”立法及其法律实践的梳理与分析,深入挖掘我国传统的法制资源,可以从中获得很多有益于当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启示。
确定律师在死刑案件中辩护的最低质量标准和行为准则,完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权能,是提高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信赖和职业地位的有效途径。
明知实行犯实施超出共同谋议的行为,共犯人既不参与也未阻止的,对共犯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应舍弃容忍说而采取义务说,即以共犯人是否有阻止义务来判断其应否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共犯人的作为义务源自先前行为,有必要准确把握先前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以合理确定义务范围。先前行为理论上存在因果关系说和义务违反说的对立,原则上宜采取义务违反说;在先前行为的主观方面,不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在客观方面,应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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