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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7条系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4款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了录像遗嘱,并对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0条是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2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用于公益事业”,明确限定了归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的用途,确保遗产物尽其用。
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对探望权的中止作出了规定,即当发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
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也就是说原则上儿媳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女婿不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规定限制条件,例外地赋予对公婆、岳父母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却在事实上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权利,具有法律和道德上的正当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为新增条文,其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修改而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5条关于兄弟姐妹扶养义务的规定,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相比,除将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以及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分作两款分别规定之外,在具体内容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动。
《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