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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违约,即违反合同。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鼓励型的不均等,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鼓励,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及第562条、第563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解除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二是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另行出租租赁房屋前,应当提前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定作人有过错也需担责。《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将“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到2035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明确了方向指引。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制度支撑,民法典在理念引领、主体构建、规则支持、模式保证等方面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着基础性、保障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