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1-10 共查到“民法学 违约”相关记录10条 . 查询时间(0.084 秒)
两公司口头达成合作协议,一方未能如实履约并在工商系统注销,另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公司的唯一股东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2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合同纠纷,认为被注销公司虽未按照口头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但提供了备选方案并且已实际履行,付出了一定成本,判决股东退还合同款1.7万元。
小赵在网上看到某中介公司发布的房屋信息,拨打电话咨询,中介公司表示可以带其看房。小赵在看房后获得了原房主的联系方式,悄悄与原房主直接联系、商谈购房事项。一个月后,中介公司得知小赵已私下购买了该房屋,认为小赵违约,并要求小赵支付报酬。中介的主张合法吗?
《民法总则》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违约金调减规则的价值基础在于实现实质公平,民法典合同编所采纳的立法表述更突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权,存在较大解释空间。为凸显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发挥违约金制度促使当事人积极履约的功能,宜从解释论视角对违约金调减规则的适用做相应限制:其一,从实质立场来理解违约金的内涵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仍宜将违约方事先的赔偿许诺等尽可能认定为单方允诺之债;其二,违约金调减规则的适用不能依职权启动,且原则上...
司法实务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这一违约金调减规则过于僵化,未能充分彰显违约金的惩罚功能,与尊重私法自治这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悖,且可能加剧违约现象的发生,有损诚信营商环境的构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宜将商事合同排除在违约金调减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应尊重当事人事先放弃违约金调减请求权的合意,且不宜将其纳入法院释明的范畴,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应当由主张适用违约金调减规则一方提供违约金约定明...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民法课件第五十九讲 违约责任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民法 课件 第五十九讲 违约责任
2016/12/5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民法课件第五十九讲 违约责任。
现行违约责任制度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在制订民法典时,应对强制实际履行进行必要的限制;明确预期违约情形下减损义务的产生时间;允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承认惩罚性违约金;明确规定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和效果。
预期违约及其债权人选择权的限制
预期违约 选择权 限制
2008/9/16
预期违约是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预期违约发生后,债权人享有两种选择权,即:承认预期违约并立即行使诉权或拒绝承认预期违约,而坚持合同的效力。对债权人选择拒绝预期违约应作广义的解释还是狭义的解释?本文在分析英美法判例和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对债权人的选择权应当予以适当的限制,以防止债权人滥用其权利。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是共同处理标的物毁损灭失案型的两项不同制度。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现了由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转化的情况下,风险负担制度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应作相应的调整。违约之际风险负担的处理涉及到这两项制度的协调与配合的复杂关系。在履行迟延期间标的物毁灭时,原则上应使违约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对质的不完全履行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国际公约、各国或各地区立法不一,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体系解释可知,当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