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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上不同签名的效力应区分情况认定
债权凭证 不同签名 效力应区
2021/8/24
被告邵某急需资金用于生意周转,于2019年8月20日向原告龙某借款45万元,承诺于2019年9月16日归还,原告当日将款项转账给邵某。在借条和收条上,落款“借款人”“收款人”处有“邵某”签名,“财产共有人”处有“毛某、黄某”签名。借款到期后,邵某仅归还欠款9000元,其他款项未能按时归还,原告于2020年6月2日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邵某、毛某、黄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4.1万元及相应利息。